大学生装饰协会章程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11-28浏览次数:3257

              大学生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协会名称:大学生装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成立的背景:
   
1)宏观背景:装饰业协会的产生是市场化和专业化发展的必然。协会是一个行业的同业公会,是业主利益的代表。
   
2)大学生装饰协会是学院学生专业交流、与企业合作的平台,也是学生了解专业的重要窗口。
   
3)家居市场持续增长
   
4)住宅开发业的战略调整
   
5)装饰业的产业化趋势
   
6)竞争引领装饰业潮流
第三条  协会的性质:

大学生装饰协会是经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与艺术系团总支批准,在院社团联合会登记的的专业学生团体、是徐州建筑学院装饰专业设计、施工等的学生社团,按照平等与互助的原则,自愿组织的学生团体,是学院对建筑装饰业实现宏观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本专业的统筹、协调、咨询、服务机构,也是建筑装饰专业学术团体。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

本协会成立之宗旨在于以服务为立会之本,积极开展各种形式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和社会服务,促进徐州建筑室内设计师与本院学生之间的交流、学习,倡导设计师的职业道德自律,打造设计师群体的新形象,促进学院设计专业群体与社会中的设计师、建筑室内材料商、家居家具产品生产供应商以及住宅产业链相关的企业团体的交流、合作、共同发展。
第五条 协会的运行管理模式:

 协会是学生自己的组织,实行自下而上的组织形式,核心学生共同决策,共同管理。会员间共尽义务、共享权利,使协会真正体现学生办会,使其成为学生的权益组织,学生之家。
第六条  协会定位是非赢利组织:

秘书处按照小机构大家庭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性服务机构,成立专业化服务中心,如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共同为会员服务。秘书处是协会会长领导下的执行机构,是联系会员的桥梁,也是协会联系社会各界的窗口,秉行服务为本的宗旨,服务于会员及企业。
第七条  协会的目标:

以会员利益为中心,创建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最受    欢迎的集服务性和实用性于一体的学生社团组织。
第八条  协会的精神:服务、创新、优质、专业。
第九条  协会的主要服务内容
   
1)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专业行为,促进专业自律;
   
2)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3)为会员提供专业信息、技术、室内设计、施工、监理等咨询服;
   
4)组织会员参观、考察各种标志性建筑、施工现场等活动,增进会员与专业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5)广泛联系地区的装饰协会、增进学生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友谊,促进学生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共赢,增强协会的活力、凝聚力与核心竞争力;
   
6)举办专业性的交流与研讨活动,加强会员与企业间的往来,帮助会员掌握最新的专业社会行情及专业发展前景;
   
7)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8)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作好"双思""三个结合"
   
9)推行生态环保家居理念,倡导绿色生态家居的生产和消费;
   
10)会员参加学院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为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学生。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2)拥护本协会章程;
  
3)支持本协会工作和协会建设。
  
4)对本协会的有关专业方面有一定的兴趣爱好。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个人资料;
  
2)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及监督权;
  
3)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4)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会合法权益;
  
3)校纪、行规行纪;
  
4)协会交办的工作;
  
5)会反映情况,交流信息情报;
  
6)自利用协会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奖励:

协会对所有关心协会发展、对拓展协会事业、树立协会形象有所贡献的会员,本协会经常务委员会批准都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常务委员会批准予以退会: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2)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规定;
  
3)严重损害本协会利益;
  
4)妨碍本协会活动正常运转的;
  
5)发表或散布有损本协会形象的言论。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3)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常务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常务委员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其职责是:
  
1)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增补和更换会员;
  
6) 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和副秘书长的聘任;
  
7) 领导本协会开展各工作;
  
8) 决定设立部门机构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 审批秘书处拟订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务委员会届期两年,常务委员、正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须报系团总支审查并经院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名誉会长、顾问任职资格如下: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对本协会有重大贡献;
  
3)在行业内有一定地位和影响;
  
4)有开拓务实和敬业精神;
  
5)具有一定组织议事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会长的职责是: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协调协会与学院、社会、企业的关系;
  
5)批准秘书长及其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选;
  
6)批准协会全年的财务预算,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是:
  
1)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2)协调协会内部关系和各种社会关系;
  
3)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学院及系部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一般性开支由会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讨论,报系团总支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协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系团总支和院社团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系团总支审查同意,并报院社团联合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停止活动或解散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系团总支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院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系团总支和院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按 
照学院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自本协会院社团联合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