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5-20浏览次数:1830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1年度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十二五”规划》的精神,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创新模式为引导,围绕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四技”服务能力,加强校企政合作,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振兴徐州乃至江苏经济建设做贡献。突出专业建设和服务社会两大重点,为形成以自主创新为基础的科技研发队伍建设,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促进我院重点专业建设、提高教师科研水平和建设科研团队为目标,拟组织我院2011年度院级科研项目申报。为了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和重点支持领域
      2011年院级科研项目将按照理工科项目(含应用技术项目) 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含软科学)两大类组织申报。对于面向产业和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的课题,以及与企业合作研究的课题,优先立项。
    1. 围绕学校专业特点方面的研究项目
重点支持在高技术新兴产业、区域特色产业和民生科技方面的创新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围绕工程技术发展的创新需求,有产业需求导向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研究。
    2. 围绕地方经济建设方面的研究项目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南,围绕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和惠民工程,重点支持与企业或项目实施单位联合开展的项目;若有企业经费资助,优先立项,并在经费金额上适当加大;优先支持具有预期自主知识产权及专利技术,能显著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优先支持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3. 人文社会科学(含软科学)研究项目
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管理、产业发展及建设和谐社会等重大问题,综合运用多门类、多学科知识,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运用详实的数据和典型案例进行系统分析,为各级管理决策部门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方案、对策和措施。
对于外单位(企、事业)有经费支持或有应用协议的研究课题,重点支持。
    4. 大学生创业研究专项课题(项目经费来源于教育厅,专款专用;相关审批由招就处协助完成,项目必须符合省文件的相关规定)
主要涉及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研究体系、模式,以及基地建设、社团作用等相关内容的研究。
二、项目申报条件  
   1. 申请立项的研究项目要突出特色、强化重点、强调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2.项目研究内容和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且以获得专利发明为成果形式的课题优先得到立项。
   3.项目实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提倡系部、校企合作,开展跨学科、跨专业的科学研究。
   5.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保证项目能够顺利完成,申报项目负责人不能有未完成的院级科研课题。
   6.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研究时间自2011年6月起。(大学生创业研究专项课题项目实施周期需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
三、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 切实注重和提高项目申报材料的质量。申报材料要规范、齐全,项目申请内容要真实,思路清晰,课题论证要体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
   2. 项目申请书分自然科学项目(自然科学类和应用类)和人文社科项目两种(项目申报书可从科技与产业处网站的表格下载栏下载),均用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一式三份。无法确定自己项目归类的请咨询科技与产业处。大学生创业研究专项课题采用专用的申请书见附件。
   3.凡是项目立项以后,必须在文章发表时注明项目编号。原则上须在我院学报上发表一篇以上文章。
四、申报时间与受理方式
  1.2011年5月20日—2011年6月10日,过期不予受理。由于本次申报将采用数字化校园中的科研管理系统申报,所以超过期限的申报将无法登陆。
  2. 本次受理分三个步骤:科技与产业处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递交相关专家评审,不合要求的退回;学术委员会专家集中评审打分,由专家组汇总,并系统核算出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办公网上公示,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3. 所有项目必须经过网上填报,科技与产业处要求所有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在初审通过三日内上交三份有二级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项目申报书。
五、联系方式
   项目申报咨询: 解恒凯、刘辉(科技与产业处)   联系电话:83996028;
   提供系统申报咨询:苏鹏(现教中心) 83889076;
   大学生创业研究专项申报咨询:宋丹萍(招就处) 83996066.                                                                                                   科技与产业处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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