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学字[2013]24号
关于给予吐尔孙·吾斯曼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吐尔孙·吾斯曼,男,21岁,新疆麦盖提县人,装饰12-1班学生。
2013年11月8日,吐尔孙·吾斯曼同学无视校规校纪,在学生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并同宿舍同学发生口角动手打人。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吐尔孙·吾斯曼同学记过处分。
此决定。
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