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学院贫困生资助管理条例

发布者:装饰学院发布时间:2016-09-01浏览次数:2426

    为相应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的号召,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原则

(一)目的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扶贫与励志相结合,资助与铸人相结合;

(三)资助向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倾斜;

(四)鼓励贫困学生努力学习,勤工俭学,争取自强自立;

二、贫困生的认定

(一)有家庭联系调查表和贫困证明;

(二)生活艰苦,衣着朴素,不攀比,不浪费;

(三)手机、电脑等数码工具数量少,价格合理,不过度消费。

三、贫困学生管理条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提供助学金:

1.受学校资助的贫困学生,如发现因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学生,学校一经查实,将追回资助款项,停止提供助学金,全院通报批评;

2. 在资助期间,贫困学生有铺张浪费现象立即中断或终止资助;

3. 有违法、违纪行为;

4. 违反学校规定,抽烟、酗酒、斗殴、上课迟到、旷课、辱骂教师等;

5. 不配合学校、学院、教师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6. 同一学年之内连续两学期出现挂科情况;

7. 家庭经济情况有明显,自己主动申请停止的;

8. 转专业、当兵、休学、或退学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获得助学金:

1. 贫困学生主动参与校园各类活动,获得各级奖励;

2. 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团结同学,举止文明,班级认可度较高;

3. 积极参与学生会、社团、班级班干的竞选;

4. 每年参与志愿者活动3次以上;

5. 由于特殊原因家庭遭受巨大变故。



本办法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

                   2016年09月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