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闫东旭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建设16-1班闫东旭,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至第十二周出现违纪情况:第五周晚自习玩手机一次、第十一周旷操一次、第十二周宿舍打火机一次、旷课累计达到11课时。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闫东旭警告处分决定。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处理。
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关于给予闫东旭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建设16-1班闫东旭,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至第十二周出现违纪情况:第五周晚自习玩手机一次、第十一周旷操一次、第十二周宿舍打火机一次、旷课累计达到11课时。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闫东旭警告处分决定。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处理。
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