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调课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装饰学院发布时间:2017-09-14浏览次数:2736

关于印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调课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调课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表是学校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效益,保证教学计划顺利实施,对教学活动进行全面规划与安排,具体组织教学和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教师授课课表一经编排完成并下发后,所有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办理调课手续的情况下随意调整,更不允许私自变更。

第三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师调课管理,特制定本调课管理规定。

第二章调课界定与原则要求

第四条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在授课期间因公(私)或其他特殊情况等需要对授课情况进行调整的行为,主要包括临时调课、停课、串课和课表变更。

临时调课是指临时调整授课时间、授课场所,或同时调整授课时间与场所等;停课是指某一时间段内停止某门课程的授课等;串课是指任课教师相互之间私自互换授课时间、授课场所或合并班级授课等;课表变更是指全部更换授课教师、授课时间、授课地点、授课内容等。

第五条正在授课期间的任课教师,原则上不安排出差,更不得安排长时间出差或多次重复出差。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安排出差,必须办理调课手续。

第六条所有调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只有在达到教学要求、不违背教学规律、不影响学生学习效果且教室设施满足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办理调课手续。

第七条任课教师完成调课手续后,必须及时报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调课管理

第八条课表运行期间,原则上以下情况允许申请调课:

1.法定节假日、学校重大活动的临时调课、停课等由学校院长办公室统一安排;

2.任课教师因病或其他情况请假而无法上课的;

3.学校安排重要事项需要因公出差的;

4.因学生参加全校性重要活动需临时调整的;

5.其他突发性事件需要临时调整的。

第九条课表运行期间,原则上以下情况不允许申请调课:

1.开学第一周的课程;

2.全校性的公共选修课程;

3.全校性的分级教学课程;

4.班级一般性活动、会议、游览等与上课时间冲突的;

5.任课教师兼任校外讲座、活动等影响本校授课的;

6.任课教师上课当天提出申请的(突发时间除外);

7.任课教师申请调课时间与学生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

第十条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调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且要求调课学时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10%(课表变更除外)。

学校统一安排活动(如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学校运动会等)涉及到的课表调整不记入调课次数。

第十一条所有调课行为均须由申请调课的任课教师本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于临时调课、停课、串课,应提前1天完成,并且告知授课班级学生;对于申请课表变更,必须提前3天完成。

对于临时调课、停课、串课的相关手续办理,如因特殊原因或突发事件,可经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的领导同意,由其教学秘书代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任课教师具有告知授课班级学生的责任。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调课原则上不允许由单班授课改为合班授课(课表变更除外),并且对于临时调课、停课必须明确该课程的补课计划。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申请临时调课、停课、串课时,必须详实填写《调课申请单》,并在教务处负责调课管理人员完成教务管理系统操作后方为手续办理完成。

所有调课以加盖教务调度专用章的调课通知单为准。该调课通知单一式两份,教师留存一份,报学校教学质量考核办公室备案一份。教务处负责调课管理人员存留《调课申请单》。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的临时调课、停课、串课时, 3节(含3节)及以下,需经专业主任签字同意,二级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批准,教务处分管教学运行的领导签字同意;4节~6节(含6节),需经专业主任签字同意,二级教学单位行政领导签字批准,教务处处长签字同意;6节以上,需经专业主任签字同意,二级教学单位行政领导签字批准,教务处处长签字同意,学校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五条教学课表排定后,若要更换主讲教师,实现课表变更时,原则上更换后的任课教师新接课程上课时间与原有授课上课时间不得冲突,以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申请课表变更时,必须填写《课表变更申请表》,并在教务处负责调课管理人员完成教务管理系统操作后方为手续办理完成。

教务处负责调课管理人员完成教务管理系统操作后,申请课表变更的任课教师应将班级新课表和接受课程任务的任课教师新课表及时送达。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申请课表变更需经专业主任签字同意,二级教学单位行政领导签字批准,教务处处长签字同意,学校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私自调课,一经调查核实,则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暂行)》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调课申请单.docx

附件2:课表变更申请表.docx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