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许琛等四名同学处分的决定
许琛,男,园林16-2班学生;
赵臣然,男,装饰16-4班学生;
王康,男,装饰16-6班学生;
陈思志,男,建设17-3班学生。
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第十周至第十二周,在检查宿舍过程中发现:王康有烟灰缸;陈思志、许琛有香烟、打火机;赵臣然有热得快。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于陈思志、许琛、王康等3名同学警告处分;赵臣然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