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王乐颖同学严重警告的处分

发布者:装饰学院发布时间:2018-06-05浏览次数:3181

 王乐颖,女,建设17-1班学生;

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自第六周至第十三周起,旷课达到30个学时,班主任多次谈心谈话,联系家长,依旧我行我素,无视校规校纪。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经设计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王乐颖同学严重警告的处分。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

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